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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市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开始执行
城市居民、经营性门店、市区摊点等6类收费项目标准大幅降低
】作者:  来源:林州市新闻中心   时间:2018-01-11 20:51:40  浏览 人次

 

  日前,记者从我市城管局获悉,根据林政〔2017〕23号文件,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城市居民、餐饮业等6类项目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其他类的收费标准不变。

  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玉锋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2007年制订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施新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城管局收费大队大队长牛军兴介绍,在这次新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大幅度降低的项目中,除了城市居民、餐饮业,还有娱乐服务业、经营性门店、集贸市场、市区摊点等。(具体标准变化见表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不调整的有,市直党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林单位,学校(包括教职工、学生),1元/人/月;医疗机构,2.5元/床/月;企业单位(含金融企业),0.1元/平方米/月;旅店业,5元/床/月(按70%住宿率计收);其他(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1元/平方米/月;候车室,1元/平方米/月;客运车辆,0.5元/座位/月;货运车辆,1.5元/吨/月;建筑垃圾、渣土,5元/吨(不含清运费);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40元/吨。(郭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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