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指出《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已经国务院同意并贯彻执行,其中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等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林州市豫资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没有承担任何地方政府债务,并承诺今后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特此公告。
林州市豫资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