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分级管理
整个灌区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两个乡镇以上共用的渠、库工程设施,原则上由灌区统一管理,或由受益乡镇组成渠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两个村以上共用的渠、库工程设施,由乡镇统一管理。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和“上下游统筹兼顾”的原则,明确划定养护、维修投工投资贵任段如下:
1、红旗渠总干渠、一干渠(分水岭到红英汇流)、二干华(分水岭到杨伯山屯)、三干渠(分水岭到曙光洞东口分水闸)、英雄干渠(渠首到合涧面粉厂下汇流口)、红英干渠(红英汇流到油村)、浙南干渠(渠首到栗园岭)、浙南东支(到鹤山洞入口)、渐南西支(到西岗史家背)、红英南分干(油村到兴泉支渠口)、红英北分干(油村到白甘岭洞入口)、桃园分干(桃园到响岭洞入口)、红英支渠(合涧北到小安村北自记水位计)、爱国渠(渠首到红旗渠一干)及南谷洞、弓上水库等工程,一般正常维修由灌区统筹投资,按受益面积分摊投工。除总干渠、南谷洞、弓上水库按工程所需,参照各乡镇余欠工情况,随时统一抽调劳力进行维修外,下余渠道均按县统一规定的养护段,划归沿渠乡镇村承担。
如遇较大自然灾害或工程损失严重,灌区无力支付投资时,仍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成立施工指挥部,分配给有关受益乡、村,分段包干投资、投工,限期按质按量恢复工程,其投工参加全灌区平衡计算和分水。否则,按少完工程任务的百分比数,在用水时扣除应分水量指标。
2、除上述工程外,两个乡镇以上共用的渠道,由灌区管理局和受益乡镇产生渠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并配若干名专业管理员及护渠队进行管理,负责日常的管理和配水。渠道的维修、加固、清淤,要参考受益面积,管理任务大小与行政区划,进行分段立界,划给受益乡镇负责投工、投资。
3、一个乡镇两村以上共用的渠道、水库,由乡镇组织统一管理,统筹物料,按受益面积和管理任务大小,分段立界建立维修责任段,划给受益村,负责投劳维修、加固和改善。
4、一村受益的水利工程,由村自建、自管、自用。
各级管理的渠道,应达到的标准是:渠内无淤积,渠底无冲坑、渠墙无损坏、无脱缝;涵洞无阻塞;闸门启闭机等工程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洪桥、路桥及护渠道路畅通;渠、路交叉处,桥、涵健全。
二、实有工程设施的管理
灌区所有的渠道、水库、池塘、提灌站等水利设施,不经请示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不得放弃管理和随意改建或拆除。不准搞损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否则,按管理失职或破坏工程论处。
如遇实有工程需要报废或影响其它新建工程需改建时,必须事先写出请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现管单位审查,然后由上级派人到现场勘测,作出拆除或改建设计决定后方可进行。改建工程,要在不影响原建工程效益和不低于原建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先签署改建协议书,再由新建单位负责全面投资和改建。
严禁乱开闸门损失水量,干、支渠不再增加闸门,如正在使用的闸门布局不合理的,可请示主管单位加以改造。如需在渠道上增设路桥、排洪桥、水电站、提水站、透水井、券渠等,或在渠道附近建房、修路等需要占用渠、库管辖范围者,必须请示灌区管委会,经批准后再动工,对未经请示批准,强行占用者一律拆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三、工程管辖范围
为了确保渠、库安全,对其工程管辖范围有如下规定:
1、总干渠,一、二、三干渠,英雄渠、红英干渠、浙南干渠,红英南、北分干渠,渠墙外以修渠时暄渣为界,若暄渣界线不明者,在5一8米以内由管理单位
管辖,供工程管理维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上述9条干渠以外的干、支、斗渠,根据渠道大小确定,县、乡管理的渠道,两渠墙砌石以外(台渠及渡槽为基底两侧)2一5米,村管理的渠道每侧留出1米左右,归护渠、清淤、出渣等使用(原定管辖界线大于以上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占用和搞有害渠道安全的违章施工和动用土石。
3、凡渠道通过山洞、涵洞的地方,都要留出保护区和护渠道路。如因工程维修、扩建、出渣,起石需占用管辖范围以外地段时,有关方面要提供方便,不得阻拦工程维修。
4、安全范围的划定。根据渠道所在山坡的缓陡等情况,一般渠墙两侧100米一200米内,大、中型水库大坝、红旗渠干渠及重要建筑物周围500米地段内,不经水利管理单位批准,不准爆破、放牧、开荒、取土、采石、采矿、建窑等。渠两岸不准堆积土、石,整地、垒岸不准压盖渠墙0原坡面及耕地要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5、村级渠道、水库工程的安全保护和管理,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制度。
四、水利工程的保护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任何理由阻碍渠道通过和阻塞或缩小灌、排渠道;不准在排洪通道内建造工程和修地;不准往渠内排洪水,以免影响渠库安全、退水行洪、他人用水和造成土地渍化。否则,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启闭机、闸门与量水设备,都要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固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卡片,严加保护。凡因非正常使用损坏者,由保护单位承担损失,限期修复。在修复前该闸门停止供水。
教育干部群众,认真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库区渠旁树木等公共财产,不准损坏。严禁到渠、库内炸鱼,以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准往渠、库内投抛土石、杂物和在渠内设堰堵水或设障阻碍他人用水。违者,除责令清除外,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库区、渠旁树木受国家《森林法》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渠、库管辖范围内乱砍、滥伐或偷、毁树木。违者除让其包赔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砍毁1棵,保证植活5棵的处分,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罪过,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呈请政法部门依法惩办。
五、建立工程档案
为了掌握工程运用中的情况变化,摸索工程管理经验,制定合理的维修加固计划,确保安全运行,发挥工程的更大效益,对险要渠段和重点建筑物,如渡槽、涵洞、倒虹、隧洞等,要建立定期观测制度,设立工程档案,专人辑录,把建设中的地质情况、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运用中定期观测资料,出现间题的时间、过程、状况、治理效果等,一一记录下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为以后管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