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依法对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3、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政策、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档案宣传工作,推广档案科研成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组织实施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4、负责全市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5、集中统一管理和接收、征集、整理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6、集中收集、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市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正在执行的文件资料,面向社会公开提供现行文件查阅咨询服务。
7、积极开发馆藏档案信息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研档案史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并根据国家、省的要求,组建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立全市档案资料信息网络;对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
8、负责全市涉外档案事务管理工作。
9、指导市档案学会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学术活动和馆际交流活动。
10、承办市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