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报告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报告中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上级审计机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和财政收支。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四)市本级财政投资和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五)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经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本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