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落实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监理、招标代理、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建筑材料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材使用、建筑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六)承担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区河湖坑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建设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网输水工作,负责全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四)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实施意见,指导与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十五)承担研究拟定全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承担研究区域规划工作。
(十六)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及评审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八)承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拟定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承担城乡规划勘察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等工作。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城市综合交通、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
(二十一)负责城市设计、街景规划、广场、雕塑及其他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二十二)承担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勘察测量成果和档案资料,拟定全市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二十四)参与拟定全市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市区年度开发计划,参与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前期规划工作。
(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