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弃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福利中心(救助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地名更名、命名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实施管理。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拟定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指导社会养老机构的年检和评定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