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种植业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品建议。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五)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监管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单位监管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管管理。
(七)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知道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及办法。
(十六)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七)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我市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定、论证、申报和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畜产品加工等有关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检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发布疫情及组织扑灭工作。
(十九)负责本辖区动物流行病学的调查、分析,动物重点疫病的化验检测、汇总、上报,制定动物疫病控制方案。
(二十)负责全市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
(二十一)负责全市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的行业管理和畜牧业产品标准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十二)研究制定全市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恶化重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调整、优化全市畜牧经济结构和布局,加强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基地建设规划,培育发展外向型畜牧企业,组织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