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职责。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安阳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省林业厅委托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初审)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木本粮油、饮料、调香科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包括食用菌、林木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狩猎证审批职责。
(十)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林木种苗生产、木桨造纸、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林产化工、木本药材、花卉等林业产业。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