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研究制定地方性农机化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执行办法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指导性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参与研究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意见;参与农业产业化、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农机化项目。
(三)研究制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抗灾等社会化服务活动;规范和指导农机作业市场。
(四)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农机新技术的专业培训;负责农机化的科普宣传。
(五)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登记上户、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及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发证;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农机安全检查、农机违章查处及农机事故处理。
(六)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农机组织的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负责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负责机械化农业生产的统计、报告、技术经济分析和信息发布。
(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执行;负责农机化工程项目的考察、申报及具体实施;负责统筹安排农机专项投资监督使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的预决算、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